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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来源: 作者:  时间:2017-11-09 15:22:00

景环行罚〔2017〕28号

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:

社会信用代码:91360200716583766J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地址: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新风路路口

法定代表人:李保泉

景德镇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单位)环境违法一案,我局经过调查,现已审查结案。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、证据和陈述申辩(听证)及采纳情况

2017年10月3日,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尾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,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总排口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3mg/L,氨氮浓度为15.73mg/L,悬浮物491 mg/L都超出了《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6171-2012)表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。

以上违法事实有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监测报告(景环监字JD2017101号)等证据为凭。    
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九条之规定。

我局于 2017年10月31日以直接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景环行罚告 [ 2017] 28号)的方式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你单位在2017年11月1日提出陈述意见。经合议,你单位以整改期间为由要求免于处罚,不能改变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,申辩理由不予采纳。
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四条、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》的规定,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514.66元整。

三、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。户名:景德镇市财政局。执收单位: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。开户行:景德镇市商业银行广北支行。帐号;80602010010000xxxx。收费项目:行政处罚。当事人缴纳罚款后,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五十一条之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四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7年 11月9日